索 引 号: 00817804-9/2018-09478 分类: 函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六届一次会议第612260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  号: 海府复字〔2018〕1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六届一次会议第612260号建议答复的函

潘华莉代表:

  您与王杰等9名代表《关于加强学生校外寄宿场所监管的建议》(第612260号)收悉。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社会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近年来,学生托管已成为当前社会、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对此,我市高度重视,分管副市长多次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和托管机构经营者意见,经过7轮修改之后,2018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海府办〔2018〕30号),对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的性质、经营条件、经营场所以及协调管理机制、日常监督、整治工作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校外托管机构的举办和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界定学生托管机构的范围。学生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受我市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为学生在学校非教学时段提供校外接送、用餐、休息、安全监护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学生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培训、补习类的经营活动。

  二是规范管理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包括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服务协议,以及派员接送学生等。

  三是规范开设学生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包括依法取得产权,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且设置在四楼以下;利用住宅经营学生托管机构的,应当持物业小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书到所在镇(街)备案,利用商业用房经营学生托管机构的,持租赁合同到所在镇(街)备案等。

  四是建立全市学生托管机构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市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全市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各区政府对学生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综治、公安、工商、卫生、食药监、教育、住建、物价、安监、城管、环保等部门以及镇(街)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并对各职能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

  五是强化对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对学生托管机构常态化监管,各区政府每年应当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辖区内的学生托管机构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检查,并对监管内容进行了明确。

  六是主动作为,开展全面整治。建立全市联席会议制度,成 立学生托管机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证整体工作顺利推进。《通知》要求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综合整治。

  《通知》的出台,明确了学生托管机构规范管理的内容与具体措施。下一步,我市各区、各部门将结合职能工作和实际情况,强化属地管理和网格化服务,加强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推进校外学生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黄武群,电话:68725177)